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四川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独立科研实体机构。为发挥“中心”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中心”指导、规划、协调、管理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职能,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办法(试行)》《西华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办法》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国家与四川战略发展需要,针对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质量导向、发展导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的功能作用,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四川教育强省,推动教育精准扶贫,为治蜀兴川提供智力支持、人才支撑和文化引领。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地方教育发展需求,对接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聚合研究力量,融通各方资源,围绕对四川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面向社会及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教育科研的各项咨询服务和第三方评价服务,不断提高解决重大教育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社会重大决策的能力。把中心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高水平的教育智库、高水平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
第四条 中心项目面向全省各市(州)教育局、教科所,各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坚持方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规划制订和实施,每年定期发布申报公告、年度课题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组织大型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项目单位专业培训,宣传推广重要科研成果,促进四川教育科研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六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其成员由四川省教育发展中心推荐,报西华师范大学审核发文批准,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由四川省教育发展中心聘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项目指南、评审年度项目、鉴定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七条 中心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项目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中心项目分类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
第九条 中心项目选题以四川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研究要立足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重点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一般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高职高专、中小学校、边远及民族地区科学研究工作者有特色的研究项目可适当放宽职称或学历要求。
2.申请人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人同时只能一处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省社科联、教育厅社科项目及本中心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度项目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项目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和项目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准确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各市(州)教育局、教科所、各高等学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室。本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项目申请书。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和分类。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中心项目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项目数2—3倍的项目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项目,在认真审定项目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项目。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结果。
4.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项目经费资助方案,经学校同意后,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社科联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对拟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六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均首次划拨50%的资助经费,待项目结题后再行拨付另外50%。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等。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按要求结题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中心。高职院校、中小学立项项目,原则上必须由中心参与开题会议,指导项目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项目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中心。
各级各类项目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中心。中心将视项目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送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延长项目完成时间;
6.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在中心主页公告撤销项目,并函告所在科研管理部门。
1.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项目公章;
3.私自篡改项目名称,对项目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获准最长延期仍不能完成;
8.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9.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对已撤消的项目将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项目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项目研讨活动的,一般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结题成果要求
(一)结题成果须与申报项目主题相关,非项目组成员的成果不得用于项目结题。
(二)结题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立项项目”,项目编号:……,且为成果资助第一单位。
(三)结题成果需达到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或专著。重点资助项目成果至少有论文2篇或专著1部,其中论文至少1篇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且为第一作者署名;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成果至少有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教育类专业期刊或大学学报,且为第一作者署名。中心创办有《西部教育发展研究》(内刊),欢迎积极投稿,凡被审核录用的学术论文,结题时可算作是在普通刊物上发表论文,限1篇。
2.获奖成果。重点资助项目成果应获地厅级及以上研究成果奖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一般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成果应获区(县)级及以上研究成果奖或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
3.其他成果。研究成果可为研究报告、书稿等其他未公开发表的系列成果。选用其他成果结题,在提交结题申请前须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原则上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成果鉴定不少于2人。成果鉴定通过后,方能进入中心结题评审环节。
第二十七条 结题材料要求
1.申请结题时需提交成果纸质稿及电子文档,中心有权在保障作者著作权的前提下使用该成果。
2.所有项目结题资料应以结题资料汇编的形式装订成册。封面使用皮纹纸,封面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单位名称及姓名、项目起止时间。其中装订内容及顺序如下:(1)结题资料封面及目录;(2)项目申报书;(3)项目立项通知;(4)项目中期检查表;(5)项目结题申请表;(6)项目研究成果(著作提交原件4部、论文及其他成果提交复印件1份,其他成果还应附成果鉴定意见原件)。
第二十八条 结题评审要求
(一)由中心办公室进行项目结题资料初审工作。
(二)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结题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
(三)评审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并给予通过、暂缓、不通过的决议。
(四)结题评审通过,颁发《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结题证书》;“暂缓”和“不通过”,以函件形式通知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五)确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延期结题,经中心批准后可延期结题。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中心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中心、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上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中心不定期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 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项目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抵触者,当以国家有关制度为准。本管理办法的执行进程与结果应做到透明公正,每年向全体学术委员通报一次。本办法由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